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1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4年4月2日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和规范长兴岛的开发建设,提升长兴岛海洋经济实力和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本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遵循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配套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一体化推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长兴低碳岛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统筹推进长兴岛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长兴岛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
  (三)协调推进长兴岛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负责长兴岛内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节能审查、备案及土地储备项目审批等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与长兴岛内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统筹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编制长兴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长兴岛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八)统筹落实国家赋予长兴岛的各项建设任务;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部门和地区职责)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指导长兴岛开发建设工作。
  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长兴岛的其他行政事务。
  第五条(规划编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长兴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兴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崇明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报崇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崇明区人民政府审批长兴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时,应当征询管委会的意见。
  第六条(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确定长兴岛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明确产业项目准入标准。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产业项目,崇明区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政策配套、社会事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海洋经济发展)
  本市加快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支持长兴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创新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模式和海洋产业投融资体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提升一体化产业水平,推动长兴岛高技术船舶、高端海洋工程装备及其核心配套等海洋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配套总装、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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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