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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设立海洋产业基金,对长兴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予以支持。

  第八条(海洋科创能力提升)

  管委会应当协调保障长兴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大科技协同创新力度,推动创建国家海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长兴岛设立分支机构、实验室等,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长兴岛内相关企业围绕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研发、应用、服务环节,开展技术能力合作攻关,促进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长兴岛海洋产业孵化器等的建设,推动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绿色城区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绿色生态城区、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建设,提升长兴岛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的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

  长兴岛开发建设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防和控制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引起的各类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长兴岛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产城融合)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长兴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推进生产、生态、生活融合。

  第十二条(前期开发和征收)

  管委会应当根据长兴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同步组织开展前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长兴岛开发建设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的委托及实施)

  管委会接受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规划资源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方面的许可;

  (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交通部门委托的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

  (四)绿化市容部门委托的树木迁移、砍伐等方面的许可;

  (五)水务部门委托的水利基建项目相关许可;

  (六)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七)国防动员部门委托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等的许可。

  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前款行政许可时,应当以委托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委托部门和管委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管委会对其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信息报送、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等工作。

  长兴岛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市和崇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

  长兴岛开发建设需要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管委会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长兴岛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人才保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长兴岛内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协同推进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的人才培养。

  市人才、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房屋管理等部门对符合长兴岛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急需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居留和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

  第十七条(执法信息沟通和协作)

  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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