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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3)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作出与长兴岛开发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应当与管委会加强相关执法信息的共享。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崇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兴镇人民政府在长兴岛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管委会配合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的《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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