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4年4月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1.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3.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四)篡改、伪造、隐匿、毁灭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4.其他修改:
  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删去第五条、第八条中的“县”。
  (二)上海市市标制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标的制作、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2.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凡制作、销售有市标图案的物品,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凡作为市人民政府奖品或者礼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制。
  建造以市标为内容的浮雕、立体雕塑,应当按照城市雕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3.删去第六条。
  4.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
  市标图案可以用于下列物品或者情形:
  (一)市级机关颁发的有关荣誉证书和奖状;
  (二)市级机关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名片;
  (三)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及有关的出版物;
  (四)代表本市参加正式国际国内比赛的体育代表团的入场服装;
  (五)全市性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大型展览会、展销会的旗帜;
  (六)市级机关门户网站及相关政务新媒体平台。
  5.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
  市标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广告等商业情形,以及私人庆吊活动等其他不宜使用的情形。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将市标用于商标或者商业广告等商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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