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5)
  (十五)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十六)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十七)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2014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及时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咨询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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