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五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与第八条第一款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将无疫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协作机制,加强在疫病监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疫状态维持、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治理等无疫区建设重要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七、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疫病监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诊断、强制免疫、动物产品追溯、疫情应急处理、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需要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省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海关等部门开展本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措施。”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款:“鼓励境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开展科学防疫。”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加强建设统一、便捷、高效、兼容、安全的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推行和实现动物免疫、畜禽标识、证章标志、检疫出证、屠宰监管、疫病监测、疫情处置、执法监督、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建立全链条可追溯体系。”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充免疫接种等补救措施。”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