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省外疫情有关区域引入本省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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