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老城科技园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管理区域包括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金马现代物流园等片区,具体范围由澄迈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划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按照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引领,在国际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港产城融合等方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以数字经济、现代物流、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先进制造等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在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发展集聚区。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衔接海口经济圈区域协同发展布局,和周边区域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旅游文化、营商环境、开放合作、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推进一体化协同联动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老城科技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与澄迈县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老城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促进、企业服务、对外开放等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机构根据老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需要,调整优化管理体制机制。
老城科技园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由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老城科技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管理模式,由管理机构统筹推进各片区协同联动发展,提升园区协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互补联动、协调发展。
撤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内的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海洋、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老城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在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财税、土地、金融和人才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老城科技园区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老城科技园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管理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具体承担老城科技园区内的招商引资、运行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事务。
第八条 管理机构根据省和澄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老城科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鼓励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和管理体制。
老城科技园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老城科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管理机构可以在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
第九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老城科技园区土地资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老城科技园区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低效用地分类处置盘活措施,开展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和登记处置工作,按照依法收回、项目嫁接、二级市场转让、增加投资、收储等方式进行处置。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澄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老城科技园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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