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2)

  第十一条 老城科技园区可以实行飞地经济等方式,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

  鼓励老城科技园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境内外园区、机构、组织、企业开展产业发展合作。

  第十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投资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支持老城科技园区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前沿领域引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培育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平台经济、数据跨境和数字健康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群。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应用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鼓励企业在医疗健康等产业依法开展数据开采、数据资产定价及交易等数据开发利用;构建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有序开放数字经济领域多元化应用场景;开展数字不动产试点,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不动产登记交易等实行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发展数字贸易,优化数字经济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老城科技园区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

  第十四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创新物流业务模式,推广智能物流系统,引入存储、分拨、配送、信息交换、流通加工等配套服务项目,提高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培育现代物流产业集群。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推进港口、仓储、运输道路、运输航线、冷链设施等方面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大型国际物流运输服务企业、冷链运输企业及仓储企业入驻园区;培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进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运价指数期货市场、船舶交易市场、船员市场等业务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货物通关、跨境电商、保税货物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实施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创新,推进港外锚地建设。经批准和备案的保税油加注企业可以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油。

  第十五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培育和引进知名企业、重点实验室等机构,鼓励在南海区域参与油气勘探开发建设的企业在老城科技园区建立研发生产制造基地,促进海洋油气技术工程服务等海洋油气服务业、油品贸易和油气装备制造及再制造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老城科技园区依托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发展全省油气勘探生产服务行业,从资金支持、要素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在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

  第十六条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落后产能更新淘汰和产业提质升级,聚焦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低碳等产业领域,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发展光伏等新能源、高端功能玻璃等新材料产业,推进装备制造及再制造产业发展,培育消费品深加工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老城科技园区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实施更有吸引力的开放政策,完善国际化的专业服务,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造数字经济区域总部、供应链区域总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区域总部、油品贸易区域总部等高水平总部经济集聚区。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总部经济的专项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创新创业投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产业技术平台和企业孵化机构,引进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老城科技园区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支持、市场拓展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引进国际化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数据流动、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才。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分类标准等相关规定,在园区范围内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可以结合实际对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推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外国人在老城科技园区办理工作许可、签证证件等手续提供便利。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