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老城科技园区促进条例(3)
第二十条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探索互联网医疗、多点执业等新模式,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服务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等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园区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管理机构制定、修订涉企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
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涉企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园区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第二十二条 老城科技园区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碳排放管理,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
老城科技园区应当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降碳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第二十三条 省和澄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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