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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2)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对多项处罚内容选择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由违法行为人占有和使用,没有实际执行到位,存在“纸面没收”现象。一是此类案件强制执行难,行政机关未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对罚没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主体规定不一致,执行中存在分歧;三是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的利用、处置,涉及自然资源、规划、消防等多部门和多环节,缺乏规范的处置流程。检察机关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检察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并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市委,推动市政府专题研究非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处置程序,为本市同类案件的规范处置提供样本,以精准监督助推依法行政,以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

案例二

广西某市某区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检察建议  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2012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批复,某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将对城市规划

区内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某市和城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2016年9月起,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市某区某路延长线西侧的2512.87平方米农用地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2017年6月,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对某投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12.87平方米土地;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并处罚款37693.05元。该处罚决定于同月送达后,某投资公司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其他处罚内容,既没有主动履行,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月,区综合执法局对某投资公司进行催告,但该公司仍不履行义务。3月,区综合执法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区法院作出裁定,对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12.8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但区政府未及时组织对涉案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

【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2年8月,某区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区检察院通过调阅卷宗、询问相关人员、实地勘查发现,区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区综合执法局,未送达区政府。区综合执法局收到裁定后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指令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没收工作,但区综合执法局一直未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拟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导致该案一直处于“裁而不执”的状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近年来区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非法占地案件,均经区政府指令,由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没收。区检察院依托与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建立的土地执法查处工作衔接机制,获取2021年以来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据和已执行数据,全面筛查发现,另有陈某非法占地案等四起案件也存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或拟制处置方案的情况,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达27125.7平方米(约41亩),遂决定依职权监督。

监督意见。区检察院认为,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没收,但未及时办理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手续,消除其违法状态,确有不当。2022年9月,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组织实施没收,妥善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监督结果。区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安排人员分析梳理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案等五起案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劝说违法行为人搬离,同时拟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推进没收工作。目前,经区政府同意,区综合执法局已对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案、陈某非法占地案的涉案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

长效治理。区检察院与区综合执法局召开座谈会,对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没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调研,了解到区综合执法局曾将部分案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区财政部门处置,但被区财政部门以不具备可操作性为由退回,此后未再移交。没收执行程序尚无操作性规定,是该局未能及时移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主要原因。调研还发现,区法院办理的“裁执分离”案件普遍存在未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区政府的问题。为此,区检察院就该案的处理及调研情况向某市检察院汇报,积极推动区综合执法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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