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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3)

《关于处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内部工作规程》,规定对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和“保留”的具体情形,明确辖区违法用地案件中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工作流程。同时,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院改进“裁执分离”案件的送达工作,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确保执行机关及时掌握执行依据、执行内容,提升执行效率。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一直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存在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及时移交、处置的问题,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对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不及时移交、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为切入点,深入挖掘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源头性、普遍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审判机关改进工作,助推行政机关提升执行效率,并聚焦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尚无具体规定的问题,积极研判、充分沟通,集各方力量推动行政机关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为当地今后正确组织实施同类案件的没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有效维护执法权威,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案例三

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占地  没收程序  受理审查

【基本案情】

河北省某市某区张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某乡某村集体土地1051.75平方米(合1.58亩)建房。2020年9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退还土地;2. 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 罚款10567.5元。张某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自然资源局催告无效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退还土地和罚款,其中退还土地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罚款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但对没收处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收处罚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移交财政部门,无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对区法院的裁定有异议,认为本部门无强制执行权,没收处罚若不经过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查,本部门无权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没收。关于没收的法律规定不细致、部门衔接不顺畅,区财政局对接收存在畏难情绪,区自然资源局自身也无力、无权独自移交违法建筑。没收处罚如不能执行,退还土地处罚也无法执行,故一直未对涉案违法建筑物予以处置,导致该宗土地仍由违法行为人违法占用。

【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1年5月,某市某区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与区自然资源局召开联席会,建立土地执法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区自然资源局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该案线索,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查是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也不例外。《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仅限于违法行为人自愿履行、主动上缴违法建(构)筑物情形,此时自然资源部门可从违法行为人手中获取钥匙、建筑物相关文件等,实现对建(构)筑物的和平、合法控制。若经多方沟通、释法说理、催告等,违法行为人不同意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没收移交工作。2020年9月,该市中级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强化“府院联动”推进“裁执分离”切实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类非诉执行案件,积极推进由县(市、区)人民法院负责合法性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工作模式;对没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该规定明确,对于没收处罚的强制执行与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一样,实施“裁执分离”模式,且必须先由人民法院“裁”,才能由政府部门“执”,裁是执的前提;若无人民法院针对处罚决定合法与否的“裁”,行政机关则缺乏“执”的基础与底气。该案中的没收处罚,区自然资源局在行为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合法合理,而区法院不予受理、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查明,类似案件还有四件,区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

监督结果。2022年5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没收处罚非诉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以此为鉴,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区法院高度重视,经审委会专题讨论研究,采纳检察建议并重新作出裁定,确定退还土地和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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