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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4)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域森林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退化天然林加大修复力度。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流域湿地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受损湿地加大修复力度。

第三十六条 福州市、漳州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闽江、九龙江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保障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止水污染等措施,进行系统修复。

第三十八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支持,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四十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的政策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闽江、九龙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跨界断面监测、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相关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流域绿色发展。

闽江、九龙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第四十三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推动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制造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化肥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或者迁移。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现有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源、能源投入产出状况;

(二)实际经济收益状况;

(三)技术应用成果情况;

(四)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情况;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趋势;

(六)产业以及产品竞争力;

(七)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其他需要评估、论证的项目。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产业以及应用技术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在闽江、九龙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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