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2)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支持港澳青年提升职业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内地九市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为有培训需求的港澳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条 省和内地九市港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港澳青年实习、见习政策,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在港澳青年实习、见习方面的合作,及时收集和发布实习、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实施港澳青年来本地的实习、见习计划。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实习、见习岗位,配合开展港澳青年实习、见习计划。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开发港澳青年实习、见习岗位。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一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港澳青年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五)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后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促进再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港澳工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鼓励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优化简化扶持政策申请手续。
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就业补贴、创业资助、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以及税收优惠。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地落户的港澳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在本地落户,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国家级或者省级人才计划资助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创业资助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落地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创业培训政策,支持培训机构等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能力。
鼓励和支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者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公益的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澳青年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港澳青年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补贴申领等创业服务。
支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在港澳设置交流窗口和服务平台,宣传展示本地区、本领域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辅导、基地对接、离岸孵化等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其组织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开设港澳赛区等方式,为港澳青年搭建创业项目展示、资源对接平台,提供项目孵化等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其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展会设置港澳专区或者将港澳青年创业项目纳入展会补贴范围,为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产品落地、市场拓展、商务资源对接等服务。
鼓励港澳青年参与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创业,引导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创业项目融入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按照规定做好基地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具有创业场地保障、创业辅导、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事务代理、项目展示、资源对接、产品助销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港澳青年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成立创新创业基地联盟等方式推动粤港澳创新创业资源对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发展,推动基地引入港澳专业孵化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才,集聚港澳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
支持内地九市人民政府通过新安排土地、盘活闲置厂房物业、改造现有孵化场地等方式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设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配备政务服务自助办理设备,提供经营主体登记、社会保险经办、税务办理等政务服务。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口岸开通快速接驳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交通运输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认定和评估评价机制,引导和推动各基地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的专业孵化载体吸纳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入驻和提供创业服务。专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并且服务效果符合相关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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