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3)
第十七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港澳青年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在内地九市创业的港澳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贷款贴息。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制度,推动设立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并且覆盖创业全阶段的基金,引导各方面资金专项投资于港澳青年初创期、早中期项目。鼓励省和地方国有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等成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引进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与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对接,提供投融资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信贷产品,完善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为港澳青年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为港澳青年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第十八条 省和内地九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港澳工作等有关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推动建立跨境征信合作机制,探索通过建设跨境数据验证平台等方式开展跨境征信查询结果验证,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为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征信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金融机构可以应用港澳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港澳青年在香港、澳门的征信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创新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为港澳青年学习、工作、居留、生活、创业、就业等提供便利。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相关政策。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港澳专业人士在内地九市便利执业,扩大在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法律服务、建筑规划、会计、社会工作、专利等领域的职业资格认可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粤港澳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合作,推动实现一次评价可以同时获得内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香港或者澳门技能类水平证书,逐步拓展合作职业(工种)范围,便利港澳青年跨境就业。
支持在内地九市探索建立港澳地区职业技能类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引入社会服务机构,为港澳青年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介、联络对接等就业创业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内地工作经验、生活经历的港澳人士担任职场导师和创业导师,为有意向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职业发展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和内地九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梳理公布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清单以及申报指南,指导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及时申报、享受政策,营造有利于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动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和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集中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提供政策导览、基地展示、活动发布、补贴申请、入孵申请等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应当加强12355热线建设,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指导、创业帮扶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完善出入境、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教育、住房、金融、电信等领域的政策措施,为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在内地九市和香港、澳门设置跨境通办的设备和实体窗口,便利港澳青年办理内地和港澳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
省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务和数据、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港澳工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青年相关的政务数据跨部门共享,针对港澳青年出入境证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的使用提供更多应用场景支持。港澳青年可以凭出入境证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在网上办理公安、社保、就业创业等领域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六条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港澳青年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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