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4)
在内地九市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港澳青年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已在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且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青年,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符合前款规定的港澳青年在申请享受有参保要求的扶持政策时,视同符合参保要求。
港澳青年按照本条规定在内地九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省和内地九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港澳青年住房保障政策,优化申请的资格条件,简化申请程序。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商品住房或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
港澳青年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当地居民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待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所在区位以及租住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公寓或者就近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提供给在本地创业的港澳青年居住。
第二十八条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港澳青年子女入学就读政策,推动实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其子女平等享受当地居民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就学。
省和内地九市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进港澳知名高等学校来粤合作办学,支持发展港澳子弟学校和港澳子弟班。
第二十九条 支持内地九市在荣誉表彰评选中结合实际推选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在内地九市就业创业并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按照规定参评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第三十条 港澳青年在本省其他地方就业创业的相关服务保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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