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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5)

  第四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优化授信审批机制,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因提供科技信贷产生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补偿。

  第四十四条 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融资。

  第四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快速通道,为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创新产品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

  第四十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融资。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技创新等专板建设,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大型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内外金融资源,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动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其通过组织创新创业赛事、科技成果路演等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对接。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四十九条 本省以科技人才为重点,坚持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政策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发展机制,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术、高技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战略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省科学技术奖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应当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

  第五十一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和团队引进制度,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境外创办或者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科技人才。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支持与保障政策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牵头申报、实施财政科研项目,参与科技战略研究、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本省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评价作用,实施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和发展的职称评审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

  用人单位应当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才给予倾斜。

  第五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等活动,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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