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2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广东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完成后,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审查工作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地级以上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配套规定;
(四)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地级以上市、县(自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法规的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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