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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5)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邀请代表参与调研等工作,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回应代表关切。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完善在线提出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数据收集等平台功能,提高备案审查效能,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本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度,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规范性文件数据查询、检索和下载等服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更新等工作,确保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入库数据全面、准确、规范。

  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有关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核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有条件的,可以推动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和备案审查研究中心。拓展宣传方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发现存在瞒报、迟报、漏报或者报送不规范等问题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且未自行纠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纠正或者撤销后,给予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条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并推动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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