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优化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技能人才,是指依法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级工以上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技能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以服务发展、稳定就业为导向,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建设一支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促进技能人才发展政策,统筹资金按照规定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技能人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考虑技能人才要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发展的统筹管理、组织推动和服务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人才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技能人才发展政策和成长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供给,加大新职业信息宣传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定期发布行业技能人才需求信息。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开展技能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以及信息咨询。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推动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职工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落实职业学校教师配备标准,按照规定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鼓励和支持创新技师培养模式,扩大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规模。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健全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评估机制,根据国家战略和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专业建设水平、就业质量等,合理规划、引导职业学校结合市场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建立专业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评价制度,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人员配备以及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保障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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