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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2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推动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本自治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证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目标责任制度和激励制度,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可以优先安排土地、能耗等要素指标。

  第八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平等进入、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绿色转型、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企业治理机构,强化合规能力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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