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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进企业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依法优化注销登记程序,推行简易注销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五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提供研发资助、支持建立创新服务机构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中小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定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支持,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支持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发挥大型企业引领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建或者并购研发机构,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建立试验验证体系,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重大创新产品研发。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大型企业在其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第三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支持代理、评估、运营、法律等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服务,助推中小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和高水平保护。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利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大型企业等市场主体向中小企业开放自有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向中小企业开放大型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放服务效果、用户评价等情况给予奖补。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中小企业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质量标准意识、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数字化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推动产品质量分级、防控质量风险,支持中小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

  中小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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