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4)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提供属于中小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引导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经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东盟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的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在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退税、用汇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培育,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等支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服务标准化、精准化、特色化、便捷化。
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投资融资、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及时汇集本地区、本领域涉及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完善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办学,为中小企业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小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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