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202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开放合作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优化服务、科学管理、开放合作的原则,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工作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在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激励。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制造业重点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推动文化创意、时尚、计算机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产业转化。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服务支撑机构建设,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技术研发、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等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产业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利导航,在人才引进、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学科建设中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培育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相关高价值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构建产业专利池,推动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发挥金融、产业等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建设专利密集型园区,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形成专利集聚发展效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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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