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优化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理标志纳入国际互认互保清单,支持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挖掘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研发、转化和推广。
第十六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赋予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职务成果知识产权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实施转化,支持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供价值评估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除外。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扩大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业务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许可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选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调查、分析、判断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完善工作规范,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鼓励公证机构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创新公证服务方式,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纠纷解决、权益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投诉处理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维权机制,不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第二十六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参展方提交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措施。参展方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允许其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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