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4)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 支持高等学校建设知识产权学科,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和课程,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造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发现、选拔、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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