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贯彻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禁毒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禁毒装备,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治疗、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工作需要。
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管理,负责涉毒服刑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改造,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戒毒医疗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相关活动。
第九条 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毒品问题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制度,适时确定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整治。
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定期报告整治情况,在整治期限内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应当作出说明;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开展禁毒监测预警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归集、分析、研判、使用、交流,以及戒毒服务管理等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提供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鼓励将禁毒防范措施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科研、戒毒康复、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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