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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7 号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发展

  第三章 协调发展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六章 文化建设

  第七章 生态文明

  第八章 社会治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建设,是指浙江根据国家赋予的重大战略任务,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支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区域协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先进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国家部署率先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为全国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省域范例。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享,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 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行政、监察、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好示范区建设总体设计,建立健全相关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部署和督促落实重点工作、重大改革,协调解决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重大事项。

  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示范区建设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政策措施,科学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依法作出决定的方式推动示范区建设,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注重激发全社会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尽所能、各尽其才、各得其所,通过共同奋斗实现共建共享。



第二章 经济发展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推动数字经济创新提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对外开放提能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物质基础。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全域创新体系,聚焦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完善重大科学研究布局,建设科技创新走廊,推进实验室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产业创新中心体系、工程研究中心体系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稳定资金投入,集中人才等资源要素,支持开展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平台引领和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构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数字化、数字普惠化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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