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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2)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设高能级产业平台,因地制宜巩固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引导企业立足主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临港先进制造、现代港航物流服务、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清洁能源等产业,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工作,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械、绿色农业等领域创新,扶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完善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数字化、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服务业内部融合,推动服务业省域品牌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构建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增值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优势和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创业激励政策,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加大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投入,强化国有资本推动共同富裕战略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民间投资引导,推动土地、能源、资金、金融等要素向科技创新、现代产业、交通设施、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重大优质项目集聚,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消费促进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品质消费普及普惠,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和区域交流合作,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对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供应链,促进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平台作用,鼓励联合建设中外产业园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



第三章 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实施湾区建设、都市区和中心城市能级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部署,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展户籍、农村土地、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领域改革。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聚集约、转型发展原则,统筹山区、海岛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推动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绿色制造业、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构建有利于发挥资源特色、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生态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覆盖城乡、安全智能、经济适用的要求,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做好交通、物流、能源、水利、农业、市政、应急储备、数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城乡风貌样板区等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建设,完善协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基本单元公共服务和管理新模式,加快城乡社区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中心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体检,推进城市更新;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村庄布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优化村庄布局,落实管控要求,提升乡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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