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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4)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制改革措施,提供优质税收服务,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按照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拓展筹资渠道,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现代种养、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乡村产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机制,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活动、福利彩票等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机制,加大慈善组织培育力度,推动发展慈善信托,组织开展慈善褒奖。

  支持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专户,探索慈善组织向慈善信托委托人直接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探索股权、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慈善信托。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按照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要求,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老有康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等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平衡、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区域生育、教育、文化体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救助、福利、殡葬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指导县(市、区)细化落实并提供全生命周期基本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经常居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抚养负担评估制度,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及单位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制定托育、幼儿园教育一体化推进措施,推动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完善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补助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学校,优化走读接送、寄宿等配套服务,推动优秀教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学校间的教育差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人民群众的就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规模,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提升县域高中整体办学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规划、建设和保障工作,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推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融合发展,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机制,发展继续教育,加强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等教育布局,探索以新机制举办高水平高等学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等学校的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完善高等学校的公共服务政策,支持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普有效融通、产教深度融合、科教创新融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产城融合、生活便捷的要求,在产业园区周边、轨道交通沿线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新居民、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住房需求。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无法保障农村居民单独建房需求的,应当通过宅基地资格权退出补偿、公寓式住宅安置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要求,制定分类改造措施,并按照规定对困难家庭的危房改造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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