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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5)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和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强化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普及全民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加强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和管理,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水平。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探索建立个人健康管理数据库,加强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为重点的全周期健康服务;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实行医疗机构间互认共享。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方便可及的健身中心、绿道、公园、广场等全民健身、休闲娱乐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农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促进农村快递物流发展,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提升城乡居民出行和快递物流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扩大老年教育和老年活动资源供给,培育养老新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提供助餐、照料、探视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以基本生活保障为主体、专项救助为重点、多元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救助帮扶资源整合,推进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和规范运营。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首次就业、创业取得的收入、补贴或者其他合法收入,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在当年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其首次就业、创业的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取得的收入、补贴可以连续三年不计入家庭收入。

  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等监测指标,及时识别救助对象,实施协同帮扶救助;完善罕见病用药费用的多层次保障救助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第六章 文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以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保护和传承宋韵文化、阳明文化、和合文化等具有浙江辨识度的优秀传统文化,厚植共同富裕价值理念,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促进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推动精神富有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构建共同富裕话语体系,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宣传勤劳致富、先富带后富等共同富裕理念,凝聚社会共识。

  第五十四条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标识建设,深入挖掘浙江历史文化资源,推进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和传承具有浙江特质、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融入城乡建设,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民族村寨、千年古道实施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五条 推进全域文明创建,培育“浙江有礼”省域品牌,完善文明创建激励引导政策,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健全先进道德典型宣传和关爱礼遇机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移风易俗的倡导性标准和激励性措施,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反对厚葬薄养、人情攀比、高额彩礼和铺张浪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五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城市书房、社区文化家园、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空间,加强文化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推动网络文化规范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优质共享,推进书香浙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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