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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6)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进文化惠民活动,引导优秀文艺作品进基层展演、展示、展映、展播;发挥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作用,推动优质文艺活动、优秀文艺作品等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创新文艺精品创作体制机制,为文艺精品创作和传播等提供全周期服务,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第七章 生态文明

  第五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生态安全保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统筹陆海环境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全要素品质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千万工程”建设要求,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城乡风貌和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推动耕地、海洋、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产品价值提升、高效转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等机制,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主要流域上下游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依据出入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生态经济绿色低碳先行示范,推进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山区海岛县依托当地生态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生态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拓宽生态产品转化通道。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建设,完善绿色导向的领导责任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以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赋能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社会治理

  第六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协同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六十四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和完善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基层治理平台、网格建设,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群众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实现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管控,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第六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数字村(居)建设,提升村(居)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化解纠纷矛盾、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作用。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参与社会治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和法律监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和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动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发展,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保障人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数字化改革助推共同富裕改革,依照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归集、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和高效利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提升适应示范区建设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中长期规划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保障领域投入,提高各级财政对示范区建设的中长期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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