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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7)

  第七十一条 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进人才管理改革,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队伍、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示范区建设目标,加强技术技能人才、法治人才、文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乡村振兴所需各类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智库建设,深化理论和实践研究,为示范区建设相关发展规划制定、重要改革决策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市县贯通的共同富裕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保障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的精准制定和实施。

  第七十四条 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示范区建设督查,协调并督促议事协调机构议定事项和示范区建设重点工作落实,定期对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示范区建设督查考核涉及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拒报、瞒报、漏报。

  第七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有关单位开展示范区建设专项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普遍性经验并按照程序推广。

  第七十六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鼓励在示范区建设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示范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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