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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8 号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五章 职业能力建设

  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

  第七章 就业援助

  第八章 就业权益保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八八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本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公平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设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实施考核评价。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发展规划和就业促进政策,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劳动力就业状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在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稳定岗位等方面的需求和信息,并根据需要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就业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就业、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倡导劳动者树立诚信就业和正确的择业观念,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促进就业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教育、户籍、人才、住房、区域发展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支持经营主体创造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拓宽就业空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导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平台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育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体系,分类制定扶持、帮扶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重大作用,并将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情况作为给予奖励、补贴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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