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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7)

  第七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招聘信息含有歧视等违法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落实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相应学历毕业生同等政策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单位、个人骗取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贴、奖励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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