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2)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重要意义,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各项保障政策,鼓励引导动员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三)确保行业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关心关注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要积极回应,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月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财政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对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督促各地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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