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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2)

三、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乡镇客运渡船标准化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中央管理水域的,会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机遇,组织研发适合本辖区渡运航线特点的乡镇客运渡船船型,引导更新建造标准化渡船。

(二)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

落实推动电动船舶健康安全发展有关通知要求,支持开展船舶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设备换装模式的研究和试点应用,完善相关船舶技术规范。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试点,且经安全论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箱式电源在港口码头吊装环节可按照船用设备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区域性船舶全面新能源化。加快研究制定适应电动船舶特点的船员适任标准和配员政策。

(三)强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安全管理。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船舶法规技术规范,保证新建船舶检验质量。海事管理机构要细化电动船舶船员培训要求,督促企业加强船员技能培训,提升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研究完善电动船舶充换电操作规程、电动船舶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岸基充电设施建设、甲醇等船用燃料加注等相关标准。

(四)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辖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现状和趋势,推动完善船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电动船舶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加强长江水系、珠江水系相关配套设施衔接的统筹协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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