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烟法〔2024〕120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13日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评管理制度的制定、发布、调整,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受理,以及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称技术审评机构)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已有可销规格数量应符合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五项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第八条  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基础信息;
(二)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三)产品包装及外观设计图;
(四)产品说明书样稿;
(五)产品描述报告;
(六)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报告;
(七)与安全性有关的关键生产工艺说明;
(八)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
(九)产品安全性评估或论证报告;
(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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