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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烟法〔2024〕121号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提升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8日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等的仓储、分拣、运输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严格规范仓储、分拣、运输和配送等业务,依托电子烟相关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的采集、维护、上传等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安全可控、服务高效、平稳有序的电子烟物流体系,推动电子烟物流相关规划、标准制订和新技术手段应用,促进电子烟物流顺畅规范。

 

第二章  电子烟生产环节物流管理

第五条  运输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适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有关规定。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六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在内销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发货时以及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在进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发货时应当根据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的交易合同(包括订单,下同)内容在交易平台上生成相关物流单证。

电子烟生产企业在内销电子烟产品出库时应当扫码登记,建立产品二维码与交易合同的关联关系。

第七条  运输内销电子烟产品及内销或进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应当随附物流单证,运输货物的信息应当与物流单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相应信息以及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保持一致。仓库发生变更的,应经仓库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及时在交易平台上维护相关信息。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当根据交易合同和发货方的发货信息,检查物流单证是否齐全、货物与物流单证是否一致,并在交易平台及时填写到货信息。

内销电子烟产品入库应当扫码登记。

 

第三章  电子烟批发环节物流管理

第八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应当遵循规则透明、路径清晰、节点明确、运转顺畅的要求,合理规划物流体系,严格控制物流费用,实现电子烟产品仓储、分拣、配送等全流程高效节约运行。

第九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应当在属地区域内指定一个或多个电子烟产品仓储分拣中心,负责电子烟产品的集中仓储、订单分拣、中转运输及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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