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的通知(3)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采购物流服务进行电子烟产品配送的,应当同时遵守采购管理、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选择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具备承接相应业务所须具备的资质。
第二十七条  电子烟用烟碱原料是指无法用于卷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烟梗等。
第二十八条  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打叶复烤企业等,其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当包括:无法用于卷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烟叶、烟丝、烟梗等销售,或者烟叶销售等。
第二十九条  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进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经营或批发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物流单证需要发货方根据在交易平台签订的交易合同内容在交易平台上生成,一份交易合同可分解为多份物流单证。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和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办〔2022〕77号)中的《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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