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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药监妆函〔202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高研院、传媒集团、南方所、特药检查中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13日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化妆品(含牙膏,下同)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标委会委员开展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工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标委会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实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坚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标委会。标委会接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业务指导。

  标委会按照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国际交流;

  (七)提出化妆品标准解释的意见;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检院。秘书处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国家药监局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化妆品标准审查结论;

  (二)负责组织召开标委会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有关决议,并对标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标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六)负责对分技委秘书处的考核评估;

  (七)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和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由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具备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组成。国家药监局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职务委员。国家药监局、中检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职务委员。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设置分技委,包括:

  (一)通用技术要求分技委;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委;

  (三)安全评价分技委;

  (四)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委;

  (五)产品分技委;

  (六)检验检测分技委;

  (七)牙膏通用要求分技委;

  (八)牙膏检验检测分技委。

  第十条 分技委按照标委会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议;

  (二)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追踪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七)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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