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3)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化妆品技术相关工作经历;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历(参公管理机构的人员参照监管人员条件);行业协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秘书长(或者相应级别)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标准化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的前沿信息;
(五)勤奋敬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动态和最新进展;
(四)能够按要求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
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取与履行委员职责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标委会委员。增补的委员应当符合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违反本章程或者标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予以解聘。
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印发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一)标委会秘书处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立项建议;
(二)分技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草案;
(三)标委会审查立项建议草案,形成立项计划送审稿;
(四)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立项计划。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国家药监局交办化妆品标准立项的,可以简化相关立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批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分技委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分技委再次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五)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化妆品标准等。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标准审查工作需要,标委会、分技委可以邀请其他分技委委员、专家顾问工作组成员、企业咨询工作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化妆品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技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其秘书处承担单位预算管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技委秘书处工作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否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和立项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家药监局、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分技委秘书处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
(四)标委会秘书处认为其他应当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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