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3)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权属比例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实现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并支持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所属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实施转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科研人员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支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的科技成果,以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地转化。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依据国家规定在信息平台发布,支持向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开放许可。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专利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面向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转化,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其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天开高教科创园联合技术交易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天开高教科创园提供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开拓等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支持专业机构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创新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根据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
鼓励技术经理人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三十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支持国内知名孵化机构到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标杆孵化器,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长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机制,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建立以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综合贡献等为主导的孵化载体评价机制,并实施奖励政策,推动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应用场景和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供需衔接匹配,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成果场景验证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主导产业及细分行业多元化应用场景对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合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域优势,规划功能布局,打造以研发孵化为主的核心区和以研发转化产业化为主的拓展区,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支持打造与本市资源禀赋相关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引领全国的产业新赛道,以科技成果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先行先试,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坚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平台和项目资源,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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