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4)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并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及其校友会合作,鼓励校友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提供资助。
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对大学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高等学校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及创业成果认定办法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六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培养;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结合主导产业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评审、聘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在人才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强化协调和政策衔接,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 协同创新
第三十九条 本市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融入国家创新战略布局,参与部市、院市、校市共建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全方位提升综合科技创新实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积极参与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深度融入与北京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标准建设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遴选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成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
支持京冀等省市高校科创园运营机构、校友会等创新主体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跨区域产业互动、技术合作、市场对接、项目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深度融入京津“双城记”,加强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的联动,为北京优质科技成果在津转化、科技型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来津发展提供载体支撑。
支持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深化与北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共同培育跨区域技术转移机构及专业人才,拓宽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通道空间,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对接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打造“北京研发—天津转化”的重要载体。
第四十二条 本市推动实施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参与全球科技创新交流,积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科创园区对接,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发基地、建立海外研发中心、融入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机制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参与重大科技任务。
第六章 科创服务生态
第四十三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科创服务生态,聚集政务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知识服务等服务资源,完善集约高效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级,营造促进成果转化和便利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第四十四条 市和有关区政务服务部门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窗口,坚持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智能化数字化赋能,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第四十五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和完善全链条、全要素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和培育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委托研发、技术经纪、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标准创制等科创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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