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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5)

  鼓励科创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业态、服务模式,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银行、保险、基金、证券、金融租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符合天开高教科创园特色的科技金融产品,探索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模式,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金融生态。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科技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四十七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通过优化注册审批流程、提供创投备案便利化服务等方式,吸引创投机构、创投基金入驻,推动打造基金群,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鼓励国有创投基金投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

  第四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金融管理等部门、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区针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发挥市和区两级企业上市联动工作机制作用,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等专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高地,建设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知识产权类金融产品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升知识产权保险应用规模,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对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加强服务,引导企业加强专利储备、提高专利创造质量、强化专利转化运用。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在天开高教科创园举办大赛、论坛、沙龙、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和人才资源向天开高教科创园聚集,营造近悦远来的创新生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平台、生产设施和展览场所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

  第五十一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区、各拓展区在规划建设、对外宣传、合作交流、形象展示中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塑造、提升和保护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品牌形象。

  第五十二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天开高教科创园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依法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部分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土地用途依法变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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