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通过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等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发挥职工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作用。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六条 工会承担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职责,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需要,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市和区应当按照规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动落实改革举措。
工会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选树和宣传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七条 本市加强对工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爱护职工群众、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氛围。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九条 市和区建立总工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企业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
园区、楼宇、商圈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用人单位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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