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政府支持
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五章 社会协同
第六章 特别促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支持、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注重言传身教、培根溯源,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家庭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管理,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建设,设立学校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督导;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
(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和村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推进社区和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及时研究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导问题,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扭转教育功利化倾向,形成健康的教育环境和生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公益讲座、咨询辅导、亲子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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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