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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应当明确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责任,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传统美德,践行忠诚相爱、亲情陪伴、终身学习、绿色生态等现代家庭理念,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学习掌握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与未成年人共同成长进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共同参加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活动;倾听、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构建良好亲子关系。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教导其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以及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O,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等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五)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支持其参加体育运动,让未成年人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

(六)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培养其乐观、包容等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教导其爱护动物、亲近自然,善待生命、向上向善;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引导其拒绝文身,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

(八)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九)保证未成年人健康饮食、营养均衡,合理作息、睡眠充足,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十)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引导其参与垃圾分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十一)帮助未成年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其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其沉迷网络;

(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有效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引导支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的方式,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和兴趣,用客观、全面和发展的眼光评价未成年人,用科学的方式方法鼓励引导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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