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2024年4月24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座谈会、业务培训、案例交流等方式,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备案审查的流程和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七条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报送备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并将下列备案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还应当提交政府令。
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及时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工作,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要求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依法需要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审查建议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重要法律实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解决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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