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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3)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等。
专门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每年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其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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